为加强学生学习过程管理,发挥学校、学生、家长之间的协 同作用,促进良好学习风气的形成,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结合我 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籍警示是指学院依据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 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要求,对学生每学年的学习情况进行统计, 对学生可能或已经发生的学习问题和学业困难进行警示,告知学 生本人及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补 救和防范措施,帮助学生完成学业的一种危机干预制度。 第二条 学籍警示的对象是指因学习成绩大幅度下滑,或因学 习能力不足危及学业顺利完成的学生。
第三条 学籍警示分为黄牌警示、留级警示和退学警示三个类别。
第四条 学生学籍警示不属于纪律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只 是对学生可能留级、退学、不能毕业或不能获得学位的一种提前 警示。
第五条 对一学期内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分超过 8 学分 (含 8 学分,外语、体育除外)者,或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 分累计超过 12 学分(含 12 学分,外语、体育除外)予以黄牌学籍警示。
第六条 对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分累计超过 25 学分者 (含 25 学分,外语、体育除外),予以留级警示。
第七条 对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分累计超过 35 学分者 (含 35 学分,外语、体育除外),予以退学警示。
第八条 学籍警示实施程序
1.学籍警示在每学年上学期第二周前由教务处考试中心统计 必修课不合格学分,结果以考试中心统计的时间节点为准,并组 织学生签字核对,学籍科行文公布警示结果。
2.学生工作处相关辅导员负责填写将《学籍警示家长通知书》 (附件 1)与《学籍警示学生通知书》(附件 2)送达学生本人及 其家长或监护人手中,并负责督促、指导学生重修不合格课程。 辅导员召集需预警的学生进行谈话,并做好学籍预警谈话记录, 提示其面临的学习危机,帮助其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并填写《学 籍警示学生的谈话记录表》(附件 3)。
3.《学籍警示家长通知书》由辅导员填写并邮寄给学生家长, 要求学生家长收到《学籍警示家长通知书》后进行亲笔确认并及 时反馈信息;如因地址偏僻,不便邮寄的,可电话联系家长,并 做好通话记录,提请家长关注学生学业情况,配合学校共同管理。
4.达到留级警示的学生原则上编入下一年级重读,达到退学 警示的学生原则上退学,如继续留校学习需向学校提出申请,申 请留级的学生须在接到警示通知后一个月内按照学籍异动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其它时间不受理留级手续;达到留级、退学警示级 别的学生若继续升学,学生本人需提交申请(附件 4),学生家长 需亲自到校了解学生学业情况并签订《学籍警示家长知情同意 书》,经批准后方可继续留校学习。
5.学生工作处在学籍警示文件下发两周内约谈受到留级、退 学警示的学生并将继续升学、留级及退学的学生名单及处理意见 报教务处学籍科,由教务处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教务处将审议 结果反馈给各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在接到反馈结果一周内督 促学生办理完学籍异动手续。
6.《学籍警示谈话记录表》、《受警示学生升学申请表》《学籍 警示家长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存放到档案室学籍警示档案中, 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过去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此相矛盾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